情侣住酒店遇单面窗隐私疑泄露 张先生可以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郑州,某酒店,张先生和女友入住了一间客房。张先生觉得窗户玻璃怪怪的,往外看什么都看不到,但天黑关灯后可以看到外面的光亮。  张先生放心不下,顺着房间转了两个弯,竟发现一个小门。打开后是一个窄走廊。再往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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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住酒店遇单面窗隐私疑泄露

  河南郑州,某酒店,张先生和女友入住了一间客房。张先生觉得窗户玻璃怪怪的,往外看什么都看不到,但天黑关灯后可以看到外面的光亮。

  张先生放心不下,顺着房间转了两个弯,竟发现一个小门。打开后是一个窄走廊。再往里走,突然发现一个身影,躲进了一个房间里。更让他震惊的是,这个房间正对着他自己入住的房间,一览无余。

  张先生气愤不已,怀疑自己的隐私遭到偷窥,找酒店理论。酒店方称这个房间是工作人员在用,但对于玻璃的事没有给出合理解释,而是一直希望和张先生私了。

  张先生将视频网络曝光,引发热议。对此,酒店回应称,张先生入住的房间窗户,是临街的,两面都看不见。

  很多网友惊呼,太可怕了,防不胜防啊!如果酒店工作人员真的偷窥,那么受害人肯定不止一个了。所以,网友们建议报警处理,查个水落石出。该惩罚惩罚!酒店也要承担责任!

  到底谁在撒谎?有没有可能是单面玻璃贴反了?但酒店的说法排除了贴反的可能。张先生有视频为证,只要确认是对着自己所住的房间,那就不辩自明了。

  如果真的是个别酒店员工,利用房间的位置优势,故意偷窥,那就是赤裸裸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从民事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偷窥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其次,偷窥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酒店工作人员偷窥,如查证属实,可能不止一次偷窥,应当顶格处罚。

  再次,从刑法的角度看。《刑法》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传构成播淫秽物品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该直播的传播超过600次以上的,或者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后严重后果;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构成情节严重。

  如果员工不仅偷窥,还传播,达到一定次数是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最后,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偷窥是酒店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也不能免除酒店的侵权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关员工追偿。

  我建议张先生报警,毕竟事关很多人的隐私问题。如果人人遇到这种事都私了,谁能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受害者呢?

  河南郑州,国庆假期期间,一对年轻的情侣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可入住后才发现,酒店内的一扇窗户显得特别异常,该窗户像一面镜子一样,关灯后还会发出亮光,带着疑问,男子走出了酒店房间的门,一直找到了窗户的另一面,这一看才发现,这面窗户竟然是一处到面玻璃,也就是从房间里面看不到外面,但是从外面却可以对房间内部一览无余。

  据悉,男子名为张先生,事发当天,张先生发现异常后,为了保留证据,便拿着手机全程进行了录像。

  通过录制的视频可以看出,张先生走出酒店的房间后,在酒店内的走廊内走了一段距离,紧接着才发现一个异常隐蔽的房间,而更令张先生无法理解的是,在推门进入该房间的那一刻,张先生发现了一个人影,也就是说,张先生的隐私很有可能已经遭到了泄露。

  于是,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张先生找到了酒店的工作人员,酒店的工作人员面对张先生的到来,一直安抚着张先生不要曝光,而是想要和张先生私下解决。

  另一边,在张先生将视频曝光到网上后,面对媒体记者的采访,酒店又表示,张先生入住的房间是临街的,窗户两面都看不到。

  这可真是令人唏嘘不已!事情曝光后,虽然酒店方面极力解释,但还是引发了很多网友的质疑,毕竟从张先生拍摄的视频来看,此事也确实不是无中生有的事,还是希望张先生能够报警处理,让本案的真相水落石出!

  事实上,张先生和女友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已经达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即由张先生支付住宿费用后,酒店提供必要的居住环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酒店在提供居住环境的同时,无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还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都必须保障张先生和女友的隐私问题。

  其一、《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酒店的违约问题,张先生可以要求与酒店解除合同,并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比如退回房费、将房间免费延期等。

  其二,《民法典》规定,类似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都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酒店的基础设施必须完善;一方面是酒店必须保障住户不受到第三人的侵权。

  本案中,酒店的单面镜很显然是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基于此,张先生可以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真如张先生所言,酒店存在偷窥的行为,那么偷窥者很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如果只是单纯的偷拍,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如果偷拍时使用专门的窃听设备,或者偷拍后将视频进行传播的,则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酒店还是偷拍者,都应当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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