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当庭提出新证据可能改判吗

今天下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此前,媒体报道,二审结果将于今日宣判,后更改为二次开庭,这一变化或许与刘暖曦提出的新证据有关。…

今天下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此前,媒体报道,二审结果将于今日宣判,后更改为二次开庭,这一变化或许与刘暖曦提出的新证据有关。

刘暖曦受访时表示,近一年来都在忙着调案卷、找证据。调过来的卷宗中有一些此前不知道的、对己方比较有利的证据。一审未出庭,导致很多观点和事实没有说出,此次将继续亲自出庭。

刘暖曦受访图

刘暖曦介绍,此次将提交的新证据主要包括两点:

  • 江歌在遇害时并未发出惨叫。卷宗显示,陈世峰一上来就捂住江歌的嘴,江歌是没有机会发出声音的,关于一审提到的惨叫声,应该是刘暖曦自己的惨叫声。刘暖曦说:关于这一点是一定要纠正的。
  • 现场环境等相关资料显示,事发时刘暖曦并没有将江歌推出房门外。卷宗记录了江歌挂好的雨伞和地上洒落的打包食物位置,从江歌当时所站的角度来看,她是够不着201的门把手的。之前(江歌母亲)说江歌半个身体已经进门了,说我把江歌推出来这一点是根本不成立的。
  • 那么,这些新证据能否通过质证被法庭采信呢?能否推翻一审已认定的事实,使二审改判呢?

    一般而言,一审结论被二审修改,要么是出现事实认定错误,要么是出现法律适用错误。保守地讲,如果以上两点就是刘暖曦此次所提出的全部新证据,想改变一审判决,很难。

    江秋莲与江歌遗照

    一项证据被法庭采纳之前,要先经过双方质证。对于一审已经认定的证据,除非对方提出新的颠覆性证据,二审将不再质证。

    关于江歌遇害前是否发出惨叫声,刘暖曦和江秋莲提出了不同的证据,且证据都来源于日本方提供的卷宗,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江秋莲与律师

    与刑法中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同,这一民法上的证明标准被称为高度盖然性标准。简单来说,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时,谁的证据证明力更高谁就赢。

    衡量证据证明力,关键看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刘暖曦提出的证据是陈世峰一上来就捂住了江歌的嘴开始行凶,使江歌没有机会发出声音。这一证据很可能来自日本检方已认定的陈世峰行凶过程,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不大。

    问题是,这一证据跟她的证明目的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关联性呢?陈世峰一上来就捂住江歌的嘴行凶,是否意味着江歌没有丝毫机会发出惨叫声求救呢?

    即使存在这种可能性,那么在陈世峰供述、邻居证人证言、刘暖曦询问笔录、报警通话录音等其他证据面前,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如何?——这是二审法院是否采纳刘暖曦意见的关键。

    至于刘暖曦提出的第二组证据,也很难对一审判决造成冲击——因为她索要反驳的事件,一审并没有予以采信。

    一审法庭上,江秋莲提出:案发时刘暖曦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将门反锁,阻断了江歌唯一的逃生路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并未认定这个细节存在,据以定案的事实是: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

    很显然,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的事实,即使被推翻,也于结果无影响。

    那么,刘暖曦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或者什么样的辩护意见,才能有效反驳一审判决呢?

    答案要到一审判决的审判逻辑中找。

    一审宣判现场

    一审判决刘暖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江歌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长达两个月,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

    而基于与陈世峰分手后纠缠等先行行为,刘暖曦被定性为危险引入者。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刘暖曦没有尽到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因而被认定为侵权。

    这种论证思路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判断逻辑,即义务之违反: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却未尽该义务,因而侵权。

    刘暖曦想要斩断这一逻辑,突破点有两个:要么,证明自身并不负有这项义务;要么,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尽到了义务。

    其实,一审判决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用到刘暖曦身上是非常大胆的。

    毕竟不管是最早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后来的《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都只针对特殊的责任主体。

    法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三大类: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三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法条后并没有等字表述,因而司法者不能擅自在这三类之外创设其他义务主体。

    但从法理上看,这三类主体之所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他们是危险源的引入者、控制者和受益者,也是能最有效避免危险发生的关键环节。

    本案中,江歌与陈世峰并无瓜葛,陈世峰的目标是刘暖曦而非江歌。江歌被陈世峰残忍杀害的后果,与刘暖曦的一系列行为具有明显因果关系,包括她自己接到陈世峰威胁信息感觉害怕却没有告知江歌,拒绝报警,在陈世峰与江歌争执时独自进屋锁门,陈世峰对江歌行凶时闭门不出……

    从任何角度考察,刘暖曦都是毫无疑问的危险引入者、控制者和直接受益者,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要素。法院认定其负有该义务并无不妥。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法院只是借助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来释法说理,并未将相关法条作为裁判依据,不属于前面说过的擅自创设责任主体,因此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显然,仅凭刘暖曦采访时提到的两条证据,想要证明自己不负有该义务或者已经尽到了该义务,有难度。

    目前二次开庭进行中,江歌母亲申请了不公开审理。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静待法庭宣判。

    网友看法

    1、网友猫咪起司的铲屎官:不能改判,她所谓的证据改变不了事实。

    2、网友秋叶冬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期待正义的审判!

    3、网友我心灿烂41939130:现在这个罪犯关在监狱吗?

    4、网友夏秋:我以为是什么证据,其实就是强词夺理,无谓的挣扎

    5、网友让子弹飞再多一会:刘鑫诽谤不坐牢吗?

    6、网友坦坦荡荡的感悟人生:这个人太坏了,坏道骨子里了,真诚的道歉和忏悔就那么难吗?

    7、网友舔碗:如果排除舆情干挠,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裁定,改判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捂脸][捂脸]

    8、网友米啦西啦果:这个刘什么的,认个错这么难吗?

    9、网友棉_:以后房子门口记得安装监控[发怒]

    10、网友用户北偏北阿健:刘暖曦这种举动是对亡者朋友的不尊重

    11、网友Andy152653457:支持江妈妈!可怜的妈妈!苦命的妈妈[流泪]

    12、网友广西壮家她瑰:很专业的分析,不错!

    13、网友匿名跑:真是奇怪,她是当事人之一,难道这些证据还要找?

    14、网友孙尚香2020:江妈妈的白头发[流泪][流泪][流泪]

    15、网友新厝江家:朴实的白发妈妈!!!

    16、网友欧巴桑迷:翻不了

    17、网友张无己:铁打的事实还要努力狡辩,我也是服了。

    18、网友战神1472813:自作孽,不可活!再怎么审也是浪费大家时间

    19、网友率真勇者:无论如何,这人品是没有了!

    20、网友幸福云朵5t: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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