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 李时珍的后代现在有人吗

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李时珍出生于明武宗正德十三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也就是1518年7月3日,后人多在每年五月二十六日纪念其诞辰,例如2018年就是在5月25日的时候在湖北蕲春举行的纪念李时珍诞辰500周年活动。…

  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李时珍出生于明武宗正德十三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也就是1518年7月3日,后人多在每年五月二十六日纪念其诞辰,例如2018年就是在5月25日的时候在湖北蕲春举行的纪念李时珍诞辰500周年活动。关于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的以及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的,今日在纪念李时珍诞辰,李时珍诞辰500周年纪念日,李时珍出生年月日是什么时间,李时珍农历生日等问题,下面小编将为你整理以下的生活知识:

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

李时珍的后代现在有人吗

  李时珍的后代现在有人的。

  李时珍的后代子孙历代行医。自明朝末年,为躲避战乱,举家从湖北蕲州迁至四川省隆昌县定居。家族成员至今传至第十八代孙,名李泽安,第十九代孙李(国)强、李(国)忠,李(国)奇,李(国)勇,第二十代孙李弘昊等人。

  李时珍(1518—1593),字东璧,晚年自号濒湖山人,湖北蕲春县蕲州镇东长街之瓦屑坝(今博士街)人,明代著名医药学家。

  李时珍潜心医药学,著成了闻名于世的《本草纲目》,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财富。他醉心专研,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优点,都值得当今的人们学习。

李时珍诞辰纪念日是哪一天

  李时珍出生于明武宗正德十三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也就是1518年7月3日,后人多在每年五月二十六日纪念其诞辰,例如2018年就是在5月25日的时候在湖北蕲春举行的纪念李时珍诞辰500周年活动。

  李时珍是明朝著名医药学家,著有作品《本草纲目》。

李时珍的诞辰是

  李时珍生于医药世家,其祖父是草药医生,父亲是当时的名医,自幼热爱医学,但是并不热衷于科举,二十三岁时随其父学医,自嘉靖四十年起先后到武当山、庐山、茅山、牛首山急等地区收集药物标本和处方,并拜各行业的人为师学习知识,参考历代药学医药等方面的书籍925种,历经了27个寒暑,终于在明朝万历年间完成了医学巨著《本草纲目》。

  l李时珍的主要成就表现在医学方面,他认为观察和实验室本草药研究的基本方法,对草药都是亲自采集,仔细观察,从而获得很大的成功,另外,他为了弄清楚每味药物,提出了释名、集解、辨疑、正误、修治、气味、主治等任务,对每味药作出了系统的分析和全面的综合。

  李时珍认为继承和调查研究是研究草药的主要方法,他在研究每味药的时候,都是先参考诸家百草,然后用自己的观察试验得出结果。

    李时珍的著作

  李时珍的著作《本草纲目》,打破了《神农本草经》以来延续了1000多年上、中、下三品分类法,并把药物分为水、火、土,金、石、草、谷、莱、果、木、器服、虫、磷、介、禽、兽、人共16部,包括60类,还系统地记述了各种药物的知识,推动了我国传统草药学的发展,为中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湖北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中医药领域执业医师、药品和医疗机构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实行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特色和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中医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广中医药服务、技术、产品、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本省中医药标准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扩大中医药影响。

  第九条 将每年5月26日李时珍诞辰纪念日设立为湖北省中医药日,开展中医药相关宣传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中医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等制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和配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举办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及支付、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方可执业。

  其中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第十六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所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考核办法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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